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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1年中小学幼儿园放暑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31 访问次数:字号:[ ]

锡教发〔2011〕15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民办学校、直属单位:

  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即将结束,现将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放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明确各学段放暑假和开学时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7月1日起放暑假,幼儿园从7月5日起放暑假,普通高中从7月13日起放暑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放暑假日期,由各市(县)区教育局及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确定。新学期于9月1日开学上课,教职工于8月30日报到,学生于8月31日报到注册。高中新生军训须安排在8月15日以后进行,时间不得超过10天,且不得在军训期间上文化课。暑假期间任何学校不得安排返校日或返校活动。

  2. 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暑假期间,各地、各单位要组织教职工深入学习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未来一个时期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举措,更新教育观念,提升能力素质,为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人民满意”争作贡献。

  3. 严格遵守规范办学各项规定。各地各校要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点组织学生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集体上课,不得将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培训活动,学校和教师均不得介绍、组织学生到社会办学机构培训,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暑假前和暑假期间进行新生录取和分班时,不得组织招生考试和学生分班考试,更不得以文化课成绩等各种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不得办实验班、特长班。幼儿园在暑假期间可根据家长需要开办照顾班,工作人员可安排轮流休假。全市教师要自觉遵守师德规范,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假期内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辅导。对暑假期间学校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要严肃查处。

  4. 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各校要加强对学生假期生活的指导,围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主题,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巡访、社会调查、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环保实践等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要抓好文明礼仪和遵纪守法教育,放假前各校都要对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法制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增强学生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

  5. 做好安全保卫和假期值班工作。假前,各校要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特别是加强游泳、交通、上网、卫生等方面安全和防范意识的教育。要对校内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严防事故发生。各地确定的向社区未成年人开放文体活动设施的学校,要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为社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假期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暑假期间,各地各校要集中力量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认真做好校舍安全加固和改造工作,确保新学期正常开学。

  根据省教育厅通知精神,2012年寒假放假时间为1月17日,开学时间为2月7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单位在编制行事历时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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